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吉林医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5 16: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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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基层党委,各党总支:
《吉林医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医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吉林医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吉林医药学院章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吉林医药学院所有在职在岗教师。吉林医药学院聘用的在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等岗位从事与教学科研工作相关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吉林医药学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专门文件规定给予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QQ(群)、支付宝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
5.在校园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学、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6.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7.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2.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科研活动(包括教育教学研究)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4.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6.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7.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方面
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或人身攻击。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刻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5.违反工作纪律,旷工。
6.违反规定的兼职行为。
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相关活动。
8.有损家庭美德,如不尽心尽力赡养父母、不关爱配偶和子女等行为。
9.有损社会公德,如按规定应缴却拒缴物业费等行为。
(五)廉洁从教方面
1.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模)评先、入学、选拔班干、就业(研究生推免)、学生奖(助、贷、缓、补、免)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3.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4.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 举报、调查、审议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吉林医药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建委”)举报吉林医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师建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有关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举报人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师建委办公室接到举报,可视事件情节适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 针对需要进行调查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师建委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师建委办公室成员等组成。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是师建委委员。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经师建委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第九条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第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正式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它证明材料。正式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到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师建委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向主任提出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建议。经主任同意后,师建委办公室在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师建委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处理建议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处理建议由正式参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投票应由委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第十三条 师建委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提出其他人员应回避的申请,经师建委主任批准生效。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师建委会议召开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办公室。本条回避原则适用于事件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章 师德失范问题举报须知
第十四条 举报方式。
(一)地址:吉林市吉林大街5号吉林医药学院机关办公大楼8楼801室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电话:0432-64560226;
(三)邮政编码:132013;
(四)邮箱:jlyyxydwjsgzb@163.com。
第十五条 举报须知。
(一)对师德失范行为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以及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并对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做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二)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将受到保护;
(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与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要求;
(四)以匿名方式举报的,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否则不予受理;
(五)举报人需告知可反馈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含兼职)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师建委形成解聘和开除之外的其他处理建议,师建委主任直接签字批准即生效为处理决定;师建委形成解聘或开除教师的处理建议,办公室在师建委召开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校长办公会提交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即生效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和相关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经学校允许,以吉林医药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章 处理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但规定不得解除处理的除外。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确实有悔改表现,并且有优异的师德表现,没有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期未满,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处理期满予以延期。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对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不得因解除处理而自动恢复或者要求恢复原职务或者级别。对作出的开除处分或解聘处理,不得解除,但经法定程序且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开除或者解聘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处理的提前解除或处理的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二级党组织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师建委办公室。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印发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四)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提前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 受到处理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办公室申请复核。师建委办公室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师建委或校长办公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师建委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