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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吉林医药学院公用房和公共设施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10-28 09: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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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修缮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和提高房屋的安全度、完好度和使用功能,确保学校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产权属于吉林医药学院的公用房、公共设施进行的修缮工程。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修缮工程是指保持房屋、设施现有使用功能,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工程行为;装饰、改造工程是指提高房屋设施的安全度、完好度或变更使用功能的工程行为。

第四条零星修缮工作即由学校年度维修费出资的用于非经营性公用房公共设施维修的零星工程和小工程,实行立项审批制度。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各公用房使用单位应事先按要求填写《吉林医药学院零修项目立项审批表》并递送总务处。完工后公用房使用单位须在该表验收意见上签字或签章。

第二章 修缮工程论证与立项

第六条修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按照轻重缓急,经费状况等提出下一年度的初步修缮计划,编制工程概算,经主管校长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总务处按照校长办公会决定,进行项目立项并制定修缮计划安排工程施工。

第七条申报中央和省专项项目,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申报及施工程序办理,杜绝专项资金挪用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装饰、改造工程,应首先进行工程的论证与立项程序:

1、改变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外立面风格、色彩的(含外门、外窗、附着物、屋面平改坡);

2、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水电容量或影响给排水、供电干线安全的;

3、影响消防设施设备及疏散通道的;

4、改变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配件原有使用功能的;

5、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有承重受力方式或增加荷载的(含增砌隔墙、破墙开洞、墙和楼面增贴硬性块料);

6、其它改变或影响事项。

第九条修缮工程论证立项:

1、由学校出资(含全资和部分出资)进行的修缮项目为学校立项;

2、立项申请:修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1月10日前,由学校各公用房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房屋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务处提出下一年度房屋、设施修缮立项申请;

3、项目论证:每年11月20 日前,总务处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拟立项修缮工程进行现场勘查、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

4、立项工程年度计划确定后,在日常使用及安全检查中新发现严重影响公用房、公共设施使用的安全问题,可以按机动项目立项;

5、未列入当年计划而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必须立即组织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由总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处论证并编制经费预算,进行项目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按细则实施。

第十条公用房使用单位立项由公用房使用单位全资进行的修缮工程,由公用房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总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涉及房屋结构、水电、网络、电梯、锅炉、消防等设施安全的项目,须会同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考察论证后进行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鼓励公用房使用单位多方筹集经费开展修缮工程。

第三章 修缮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立项工程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达到学校规定招标标准的,按学校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符合《吉林医药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招标范围、规模和标准,必须通过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招标。对投标商的资格预审,由总务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资格预审合格者,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结算的项目,必须经审计后方可付款。

第四章 修缮工程设计与预算

第十四条所有中型以上修缮工程项目都应进行方案设计,总务处要结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和要求,提请设计(施工)部门设计,中型以上修缮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修缮工程项目一经立项,应制定修缮工程实施方案,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总投资额。

第十六条修缮工程应编制提交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的采购预算,预算编制以当年相应时段的市场基本价格为准,本着“货比三家、优质优价”的原则,向三家以上能满足产品需求的供应商询价,询价结果需如实在《吉林医药学院维修耗材采购审批表》中列出,须填写设备、耗材的名称、型号规格、市场价、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审计备案。

第五章 修缮工程筹备与实施

第十七条为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生生活的正常进行,修缮工程一般安排在假期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总务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及时安排施工。

第十八条对于新建专业性较强、工程内容复杂需要工程设计、造价的项目,由总务处提出,经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托社会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造价,其设计、造价费在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总务处根据工程预算,按照学校规定确定实施方式。

1、预算在5千元以下(不含5千元)的项目,依据《吉林医药学院零修项目立项审批表》意见,由总务处各职能办公室议定施工单位,由学校维修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2、预算在5千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小型修缮,依据《吉林医药学院零修项目立项审批表》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内维修部门直接施工;对于专业性较强、工程内容复杂的工程,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总务处在维修库中抽取专业性强、信誉好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3、预算在2万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中型修缮项目,依据《吉林医药学院零修项目立项审批表》意见,将项目预算由总务处外聘造价师进行审核,并将修缮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总务处在学校维修库中抽取专业性强、信誉好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4、预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项目,依据《吉林医药学院零修项目立项审批表》意见,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公开招标。

5、工程预算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中标确定单位后,由总务处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条对情况紧急,急需修缮项目,如果不立即施工将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的修缮工程项目,应在抢修实施中边修边报,根据施工情况填写《吉林医药学院零修项目立项审批表》,并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通报。

第六章 修缮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施工质量,维护学校房产设施不受损害,原则上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凡涉及到房屋结构安全或对水、电、网络、电梯、锅炉、消防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所有工程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安全责任书和廉政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预案,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到总务处、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履行中和设计之外的工程项目需要更改;由学校施工现场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内容和工程量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共同核实;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洽商书》和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后,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出具监督意见;上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增加工程量造价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不允许变更增加;增加工程量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审计通过后方可施工。工程变更完成后,总务处联系施工单位、监理方签字后方可列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六条工程完成并达到验收要求后,由总务处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竣工验收必要条件包括:

1、已经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所有设施、设备可以正常运转;

2、竣工环境验收合格;

3、工程技术资料整理齐全,按规范装订成册;

4、竣工文件按规范整理齐全。

第二十七条总务处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明确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以及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建设部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总务处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工程保修款;工程保修款在保修期满后再与施工方结算,保修款不计利息。

第七章 修缮工程监督、验收

第二十八条总务处对工程施工全面监督与管理,对工程项目主体负责,与使用单位和部门指定的专人共同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对专业性较强及数额较大的工程,应委托施工监理。工程使用部门应配合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监理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内容履行监理职责,重点对施工材料、施工工艺、隐蔽工程、施工进度,施工安全、资金控制等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由总务处初步验收,对漏项、不合格等遗留问题应限期解决。经整改合格后,由总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共同参加验收。

第三十一条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施工方必须提交二套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附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及有关的试验报告等),由总务处或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二条修缮工程完工后,由总务处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立项文件、竣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变更通知、竣工验收成果、竣工文件及保修合同等资料归档。

第八章 工程费用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三条修缮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后,总务处和施工单位应提交书面竣工报告,上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并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计划财务处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结算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

第三十四条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最新结算定额执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款总额以纪检监察审计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竣工结算应留足5%的尾款作为工程保修期的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和结算审计后,按有关规定留足工程尾款后一次性付给;2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按进度分期付款,但在工程验收合格前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规定的60%。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修缮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施工单位不履行,则由质保金中列支费用维修。

第三十七条保修期满,如保修单位履行了保修职责,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支付工程保修款;如保修单位未履行保修职责,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扣减保修费用,直至追究保修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施工队伍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具有承接相应工程的资质和管理水平,在施工中需接受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2、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派代表,要严格施工管理,禁止以次充好,以低报高,以少充多,以旧充新,扩大造价,降低工程质量。一经发现,总务处可以责令其停工,并禁止其在校内施工;

3、施工队伍在运输建材、废料时,严禁沿路漏、撒,并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爱护学校一草一木,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出学校,对校园环境造成损坏的应予恢复,否则,除不予结算工程款外,并由其承担清理、恢复费用。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学校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的工程项目,其结果不予认定,计财处不得支付经费,不得办理报销手续。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校内修缮工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各项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进行论证立项的;

2、符合招标标准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设计监理手续的;

4、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企业的;

5、未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6、投标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施工质量低劣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7、未按照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

8、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修缮工程的;

9、不按规定进行施工登记及未按要求恢复竣工环境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吉林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5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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