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3 15: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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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激发从事就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吉林医药学院2015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吉林医药学院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基层一线从事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及热心就业工作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
1.热爱就业工作,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省以及学校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要求。熟悉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能经常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组织相关活动,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2.积极探索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新方法、新途径,有典型事迹或成果论文,为推进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发展发挥骨干作用。
3.就业服务意识强,能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市场,积极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适时组织小型专场招聘会,加大对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所负责的单位或专业班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或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4.积极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撰写调查分析报告,为学校改进教育教学、招生、就业工作提供可行性建议和参考。
5.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1.各学院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推荐。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优中选优,切实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典型推荐上来,推荐人选上报前要由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2.本次表彰不分配名额,不搞平均照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标准条件,推荐人选超过2人(含2人)的要排序报送。
3.推荐人选要按要求填写《吉林医药学院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件1),A4纸正反面打印,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送招生就业处。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数据准确,事迹具体,字数不超过800字。
4.综合各学院推荐的情况,报学校审定评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吉林医药学院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
招生就业处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