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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吉林医药学院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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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园安全责任落实的实施意见》以及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并下发了吉医院字〔2018〕130号《吉林医药学院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迎接省教育厅、省安委会等部门对我校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请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吉医院字〔2018〕130号文件的要求,对照校领导安全稳定责任清单,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稳定责任清单,逐项落实主体责任,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具体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和落实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制,落实主体责任,与主管、分管联系单位和部门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稳定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二)各二级单位和部门是校内安全稳定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部及所分管的业务工作的安全稳定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做到层层落实,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成立本单位、部门的组织机构。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照责任清单逐项检查对比,查找漏洞补短板,边查边改,建档立册,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向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提出整改建议,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四)落实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是一项长期常规性工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完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逐级推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没有落实本单位、部门校园安全责任制自查,没按照通知要求上报的,视为本年度没有完成该项工作。

二、自检方法及上报

(一)按照吉医院字〔2018〕130号文件《吉林医药学院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校领导安全稳定责任清单、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稳定责任清单和《吉林省校园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对照相应项目进行自检。

(二)通过自检,形成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自查评分书面报告连同本单位、部门的各项自检佐证材料(复印件)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上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同时报电子版)

联系人及电话:何星翰   64560227                  

 信箱:328545106@qq.com

 

  附件1:吉医院字〔2018〕130号吉林医药学院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doc                        

 附件2:《吉林省校园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doc

 

 

吉林医药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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