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2 16:16:1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部分2015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学费,未参加教学活动,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四、第五款,《吉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第四、第五款,经2021年11月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退学处理,具体名单见附件。
因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按本决定执行,注销学籍,逾期申诉不再受理。